渠道角色生命周期
渠道角色生命周期
Section titled “渠道角色生命周期”4.1 状态机总览
Section titled “4.1 状态机总览”- 通用状态流:
潜在 → 申请 → 准入 → 正常 → 升级 / 角色转换 → 暂停 → 退出 - 每次状态变更必须记录四项要素:触发条件、生效时点、操作人、在途订单处理方式
4.2 准入
Section titled “4.2 准入”| 角色 | 准入流程 |
|---|---|
| 内部营销人员 | 入职 → 开通营销管理应用角色权限 |
| 代理商 | 资质审查 → 签订正式代理合同 → 开通代理商系统权限 → 配置初始等级与折扣率 |
| 外部推荐官 | 注册系统个人账号 → 实名认证 → 自动生成唯一推荐官账号与专属邀请码〔决策 D-16〕 |
4.3 等级体系(等级维度)
Section titled “4.3 等级体系(等级维度)”- 代理商:等级只按「累计营业收入 × 产品线权重」计算,以订单为准、达标即生效,且只升不降(见 role_agent.md §6.3)〔决策 D-7、D-13〕〔自动〕
- 累计口径:累计历史有效订单的(营业收入 × 产品线权重)之和,不设考核周期、不跨周期清零
- 生效时点:累计加权营收达到某一档门槛的那一笔订单生效时,等级同步调整
- 评估维度:仅考核累计加权营收,不纳入回款率、活跃度、合规记录等
- 外部推荐官:暂不设等级 / 档位,所有推荐官适用同一套积分规则
- 内部营销人员:不适用等级体系,按公司绩效考核制度执行
❓ 待明确:触发升级的那一笔达标订单,其本身按原等级还是新等级的折扣率结算?建议按新等级(口径简单,且对代理商更有利)。 ❓ 待明确(与「只升不降」的相互作用):role_agent.md §6.5「连续 12 个自然月无订单自动转换为外部推荐官」这条角色转换规则是否保留?两者并存意味着零产出的代理商可长期保有已获得的高等级折扣,直到身份被转换。
4.4 角色转换(角色维度)
Section titled “4.4 角色转换(角色维度)”- 内部营销人员离职后,可申请转换为代理商或外部推荐官 〔原〕
- 连续 12 个自然月未产生订单的代理商,系统自动将其角色转换为外部推荐官(见 role_agent.md §6.5)〔原〕
- 外部推荐官达成代理商准入条件的,可申请转换为代理商
转换后的客户范围限制〔决策 D-22〕
- 内部营销人员离职后转换为代理商的,只能代理新客户或失效客户,不得继续代理其在职期间负责的原客户 〔人工〕
- 「新客户」:该离职员工在职期间系统内无任何触达与报备记录的客户
- 「失效客户」:保护期届满未成交、已按 attribution.md §3.2 自动释放至公海池的客户
- 在职期间由其报备或服务过的存量客户,一律进入公海池待分配,不随同转移至新角色(见本节 §4.7、role_internal.md §5.6)
- 该限制同样适用于转换为外部推荐官的情形:其邀请码不得用于其在职期间已负责的客户
⚠️ 本条覆盖了原「转换后按新角色规则计算」的处理(本节 §4.7 情形二已按 D-22 重写)。规则意图是:角色转换只改变激励计算方式,不改变客户归属——客户归属一律回流公海池重新分配。 ❓ 待明确:离职员工转代理商后若要代理「失效客户」,是否仍需先由销售负责人从公海池分配,还是可凭报备自行取得?两种做法对本限制的严格程度差异很大。 ❓ 待明确:「失效客户」是否包含因代理商退出而释放至公海池的客户,还是仅限保护期自然届满释放的客户? ❓ 待明确:本限制是否设期限(如离职后 12 个自然月内适用),还是长期有效?
4.5 退出与清退
Section titled “4.5 退出与清退”前置约定原则(已定稿)〔决策 D-24〕
- 所有退出与清退的触发条件、处置办法,必须在合同 / 协议中前置约定,不得事后补充或单方解释
- 代理合同:须载明清退情形、通知方式、在途订单处理、未结算款项的扣留与追回、历史订单收益归属
- 推荐官协议:须载明清退情形、积分作废规则、邀请码失效规则
- 离职员工:相关处置按劳动合同与公司薪酬制度执行
- 本总纲只规定规则框架,具体条款与执行细节以签署文本为准
退出与清退类型
- 主动退出:提前 N 个自然日书面申请,结清在途激励后解除 〔人工〕
- 前置约定项:提前通知期的具体天数、在途订单的结清方式、存量客户的归属处理
- 被动清退:违约、虚假报备、商业贿赂、套利刷单、连续考核不达标 〔人工〕
- 前置约定项:各类违约行为的认定标准与证据要求、清退的生效时点、通知与申辩程序
- 清退即刻冻结激励的计提与兑付;已进入结算流程但未支付的款项按合同扣留或追回 〔人工〕
- 前置约定项:扣留比例、追回方式、法律依据(原待决策事项,现按 D-24 移入合同前置约定,本节不再逐项定义)
📌 说明:本节的「N 个自然日」「扣留比例」等未填数值,均属合同 / 协议条款内容,按 D-24 不在总纲中逐一拍板,由法务在合同模板中拟定。 ❓ 待明确:主动退出与被动清退的处置差异(尤其等级重置)是否一致——见 decisions.md #33。
4.6 身份叠加与互斥
Section titled “4.6 身份叠加与互斥”总原则(已定稿)〔决策 D-23、D-34〕
- 同一主体在同一笔订单上只能产生一种激励〔D-34 修正〕——不同角色(推荐官 / 商务经理等)分属不同主体、基于不同贡献(推荐归因 vs 服务承接)对同一笔订单各自获取激励是允许的
- 身份禁止叠加:同一主体在同一笔订单上,只能以一个渠道角色参与并获取对应激励
- 激励禁止叠加:同一主体不得同时计提提成与折扣、提成与积分、折扣与积分,也不得重复计提同类激励
- 系统须实现互斥校验:一笔订单结算时若检测到同一主体以多个角色主张,按 attribution.md §3.3 撞单优先级判定唯一归属后,仅按该归属角色的规则计算激励 〔自动〕
| 主体 | 是否允许兼任其他角色 | 说明 |
|---|---|---|
| 在职内部员工 | 营销人员 / 推荐官二选一 | 可在营销人员(提成制)与推荐官(积分制)之间二选一,二者互斥;均不得兼任代理商〔决策 D-27〕 |
| 离职员工 | 允许(但客户范围受限) | 可转换为代理商或外部推荐官 〔原〕,只能代理新客户或失效客户(见本节 §4.4)〔决策 D-22〕 |
| 代理商 | 不允许兼任推荐官 | 同一笔订单不得既拿折扣又拿积分 〔决策 D-23〕 |
| 外部推荐官 | 允许(转换后原身份终止) | 达成代理商准入条件的可申请转换为代理商;转换后推荐官身份终止,不得继续就同一客户获取积分 〔决策 D-23〕 |
排除规则(已定稿)〔决策 D-23、D-27〕
- 在职代理商及其关联人员不得申请成为外部推荐官——避免同一主体通过代理商与推荐官两个角色重复激励〔决策 D-23〕
- 公司内部员工可在营销人员与推荐官之间二选一——员工可申请成为推荐官,但营销人员身份与推荐官身份互斥,只能选其一、不得兼任〔决策 D-27〕
❓ 待明确:「关联人员」的界定范围(近亲属?同一实控人下的其他法人?)与核查方式(自主申报 / 系统校验工商信息)。 ❓ 待明确:同一自然人以不同法人主体分别签署代理合同,是否视为身份叠加?建议在代理合同中前置关联关系申报与排他条款(见本节 §4.5、settlement.md §9.5)。
4.7 尾随收益处理(存量客户收益归属)
Section titled “4.7 尾随收益处理(存量客户收益归属)”⚠️ 本节已按决策 D-11(v0.5)与 D-22(v0.8)两次重写:原「过渡期结转给原归属方」的框架取消;原「角色转换后按新角色规则计算」的情形二亦已取消,改为客户归属一律回流公海池。
统一规则(已定稿)〔决策 D-22〕
- 内部营销人员离职、代理商退出或被清退时,其名下原负责客户一律进入公司公海池待分配,不随同转移至新角色 〔自动〕
- 客户进入公海池后,由销售负责人按 attribution.md §3.1 规则分配到人〔人工〕
- 分配前该客户产生的续费与增购收益归公司,原归属方不再计提,新归属方亦不追溯补计 〔自动〕
- 原归属方不设过渡期、不设结转比例(该框架已于 D-11 取消)
角色转换场景下的适用〔决策 D-22〕
- 离职员工转换为代理商 / 外部推荐官的,其原负责客户仍按上述规则进入公海池,不因其新角色而保留归属
- 转换后的角色只能代理新客户或失效客户(见本节 §4.4),不得就已回流公海池的原客户主张激励
- 代理商自动转换为外部推荐官(role_agent.md §6.5)的,其历史订单尾随收益收归公司(见 role_agent.md §6.5,该条为代理商场景的特殊规则,优先于本节通用规则)
⚠️ 与决策 D-11 的关系:D-11 曾规定「角色转换后按新角色的规则计算」,暗示客户归属随同转移。D-22 收紧了这一处理——角色转换不再附带客户归属,客户一律回流公海池。D-11 中关于「离职后存量客户收益归公司」的部分继续有效,关于「按新角色规则计算」的部分已由 D-22 取代。 ❓ 待明确:attribution.md §3.1 的公海池分配为销售负责人自由裁量(D-19),那么在分配原归属方回流的客户时,是否需排除原归属方本人(即离职转代理商者不得被分配到自己在职时的客户)?建议排除,否则本节 §4.4 的客户范围限制将被绕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