内部营销人员(提成制)
内部营销人员(提成制)
Section titled “内部营销人员(提成制)”5.1 定位与准入
Section titled “5.1 定位与准入”- 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,纳入销售编制,适用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制度
- 适用产品与客群:标准定价直销、大客户、需要商务谈判与投标支持的订单
- 准入:入职后开通营销管理应用角色权限 〔自动〕
5.2 归属认定
Section titled “5.2 归属认定”- 采用报备制,报备审核通过后取得客户归属,保护期 180 个自然日(与代理商统一,见 attribution.md §3.2)〔决策 D-20〕
- 在职期间不得同时以代理商或外部推荐官身份获取激励(见 lifecycle.md §4.6)〔决策 D-23〕
5.3 激励计算:提成
Section titled “5.3 激励计算:提成”- 采用提成制度 〔原〕
- 提成不设档位〔决策 D-9〕:不按订单金额分档、不采用累进费率,同一提成率适用于该订单全额
- ⚠️ 本条修改了原始提纲:原文为「按订单金额分成,订单金额越高,提成越高」(即分档累进),现取消分档,改为单一提成率
- 不区分新购与增购〔决策 D-9〕:首购、续费、扩容、增购订单适用同一提成率,不因业务类型差异化
- 「每次消费」的计入范围 = 全部营业收入〔决策 D-25〕
- 租户产生的所有营业收入均计入,不因收入类别而排除——按量计费的超额部分、实施服务费、硬件、增值服务等一律计入
- 原「是否包含按量计费超额、实施服务费、硬件」的待明确项就此关闭,无例外清单
- 产品线权重〔决策 D-25〕:不同产品线设不同权重,权重仅用于计算代理商档级累计金额(见 role_agent.md §6.3),不用于内部提成的计提与发放
- 权重取值可为 0、100%、150%,由运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
- 权重为 0 的产品线:产生营业收入但不计入档级累计,可用于屏蔽不希望驱动代理商升级的产品
- 权重为 150% 的产品线:战略产品加倍计入档级累计,用于引导代理商主推
- 各产品线营收单独统计,权重调整须留痕并记录生效日期
- 提成比例在营销管理应用中设置,支持按产品、周期、角色分别配置 〔原〕
- 注意区分:按产品 / 周期 / 角色配置不同的提成率是多维配置,与「按订单金额分档累进」是两回事——本文档只取消后者,前者保留
提成率的调整与生效(已定稿)〔决策 D-25〕
- 提成率的调整由公司总经理审批〔人工〕
- 采用「版本 + 生效日期」的拉链设计(采纳 system.md §10.2 假设)〔自动〕
- 每次调整生成新的费率版本,记录版本号、生效日期、适用产品线 / 周期 / 角色、审批人
- 历史订单按成交时点的费率版本计算,不因后续调价而追溯调整
- 系统须支持按版本号回溯查询,并保留全部历史版本供审计
计提与发放采用双口径(已定稿)
| 环节 | 计算基数 | 计算公式 | 时点 | 财务含义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计提 | 营业收入 | 营业收入 × 提成率 | 订单生效时 | 计入公司成本,形成应付提成负债 |
| 发放 | 回款对应的营业收入 | 当期回款对应的营业收入 × 提成率 | 回款到账的次月 | 冲减应付款,产生现金流出 |
- 计提解决「该记多少成本」,发放解决「什么时候付钱」;订单全额回款后,两者累计金额相等
- 分期回款订单:计提在订单生效时一次性完成;发放按各期实际回款分次进行,每期回款到账次月发放该期对应提成
- 未回款部分只计提不发放;长期未回款部分按 settlement.md §8.4 坏账规则处理
- 提成率不随订单金额变动,因此不存在「跨档」「档位边界」的判定问题
✅ 口径衔接已定稿(决策 D-31):原「每次消费 = 全部营业收入」与「计提基数(原按订单金额)、营业收入 = 实付金额 − 增值税金」三者口径不一致的问题,经拍板统一为——内部提成的计提基数与发放基数均改用营业收入。营业收入定义与代理商一致(= 实付金额 − 增值税金,见 role_agent.md §6.3),“每次消费 = 全部营业收入”的判定范围与计提口径由此完全对齐,原待明确项 #41 关闭。 ❓ 待明确:产品线权重是否同样影响提成率的取值(如权重 150% 的产品线适用更高提成率)?当前按「仅用于档级累计」理解。 ❓ 待明确:权重调整频率是否设下限(如每财年不超过 N 次)?频繁调整会影响代理商对升级路径的预期。
5.4 计提与发放
Section titled “5.4 计提与发放”- 提成根据回款进度结算,按公司制度进行发放 〔原〕——即计提看营业收入、发放看回款进度,回款到账次月即可发放该期对应提成(默认逐期;在职员工可选年终一次性发放,节奏与计税通道由员工自选,见下)〔决策 D-31、D-36〕
- 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,个税在实际发放时扣缴 〔原〕
- 发放日期由人工决定〔决策 D-10〕:回款到账次月的具体发放日期不设固定规则,由公司按薪酬发放安排逐次确定 〔人工〕
- 因此 settlement.md §8.2 结算日历(T+1 月第 20 个工作日付款)仅适用于代理商,不适用于内部提成发放
- 发放节奏与计税通道(员工自选)〔决策 D-36〕:商务经理可结合自身全年收入自主选择,并可切换:
- 发放节奏:逐期随工资发放(回款到账次月)或 累积至年终一次性发放;
- 计税通道:年终一次性发放的部分可随薪资并入综合所得(累计预扣法),或以年终奖形式发(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:奖金 ÷12 定月度税率档、不与综合所得合并,财税〔2018〕164 号延续;每人每个纳税年度仅可使用一次);
- 结算资格不变:30% 门槛、离职 90 天窗口、坏账 2 年窗口等仍按各期回款到账时点判定,节奏与通道选择不改变计提口径与发放资格;
- 仅适用在职员工:离职员工的提成按 §5.6 离职规则发放,不适用年终一次性发放;
- 选择年终一次性发放后,逐期应发的提成进入「应付提成」挂账,于年终支付
- 最低回款比例门槛 30%〔决策 D-10〕:订单的累计回款金额达到订单金额的 30% 后,方可开始发放提成;未达门槛前只计提不发放 〔自动〕
- 示例:订单金额 ¥100,000、提成率 5%,累计回款 ¥30,000 时触发发放,当期可发 ¥30,000 × 5% = ¥1,500
- 预支计提(已恢复)〔决策 D-32〕:合同签订完成后,若客户资信优良,由商务经理申请、总经理同意后,可预支计提,预支比例不超过预计总提成的 30%:
- 触发条件:合同已签订、客户资信优良、总经理书面同意;
- 预支上限:预计总提成的 30%;
- 与「最低回款比例门槛 30%」的衔接:预支属于特殊情形的提前发放,须以总经理批准为前提,正常发放仍以累计回款达订单金额 30% 为门槛;
- 若后续回款不足导致累计应发低于已预支金额,按 §8.4 冲回规则扣回多发放部分。
- 发放渠道:随工资发放,或按公司薪酬制度规定的其他方式 〔人工〕
- 计提与发放的差额(已计提未发放部分)作为应付提成挂账,在报表中单独列示 〔自动〕
坏账处理(已定稿,详见 settlement.md §8.4)〔决策 D-10、D-33〕
- 不设坏账准备金:不在首次发放时扣留,改由每个财年结束后统一清理 〔人工〕
- 财年结束时仍未回款的应收部分,经确认后按坏账处理,应收账款与应付提成同步做相应调整 〔人工〕
- 确认坏账后的补发规则〔决策 D-33〕:离职员工确认为坏账的订单不再补发(后续回款亦不补发);在职员工确认为坏账的订单,若回款在确认后 2 年内到账仍可补发,超过 2 年回款的则不再补发
5.5 角色转换
Section titled “5.5 角色转换”- 不适用等级体系;晋升与考核按公司绩效考核制度执行
- 离职后可申请角色转换为代理商或外部推荐官(见 lifecycle.md §4.4)〔原〕
5.6 离职与退出
Section titled “5.6 离职与退出”- 离职员工不再享受提成 〔原〕:自离职之日起停止计提新增订单的提成
- 存量客户一律进入公海池〔决策 D-22〕:离职后,其名下全部原负责客户进入公司公海池待分配,不随同转移至新角色(见 lifecycle.md §4.7)
- 客户被分配给新的销售人员后,此后产生的收益由新归属方按正常规则计提
- 分配前的空窗期收益归公司;不设过渡期、不设结转比例
- 角色转换后只能代理新客户或失效客户〔决策 D-22〕:离职员工转换为代理商或外部推荐官的,不得就已回流公海池的原客户主张激励(见 lifecycle.md §4.4)
离职后的发放规则(已定稿)〔决策 D-26、D-30〕
- 离职不阻断已达成条件的提成发放——只要发放条件在离职前已达成,不受离职结算手续办理进度影响,离职后仍按正常规则继续发放 〔自动〕
- 即:已达最低回款比例门槛 30%(§5.4)且回款已到账的,对应期次的提成照常发放
- 分期回款订单:离职后各期回款陆续到账的,每期到账次月仍按原规则发放该期对应提成
- 离职手续(工作交接、离职审计、竞业协议签署等)的完成情况不构成发放的前置条件,不得据此暂缓或扣发
- 回款 90 天窗口限制〔决策 D-30〕:离职后已达成条件的提成,其对应回款须在离职后 90 个自然日内到账方可发放;超过 90 天才到账的,对应提成不再发放 〔自动〕
- 离职时已回款到账的部分天然满足窗口,照常发放
- 离职时未回款的分期部分:仅当该期回款在离职后 90 个自然日内到账,才于到账次月发放;超期到账的不再发放
- 反过来说:离职时尚未达成发放条件的部分(未回款、未达 30% 门槛),自离职之日起不再计提新增部分,存量部分归公司(见上文)
⚠️ 与风控的平衡:本条保障了员工已 earned 的激励不被离职手续拖累,但同时也意味着公司失去了「以未发提成约束交接配合」的抓手。若出现拒不配合交接的情形,建议通过劳动合同 / 公司制度另行约定处理方式,而非通过扣发提成解决。 ❓ 待明确:发放渠道在离职后如何切换(原随工资发放,离职后无工资发放通道,是否为银行转账单发)?个税如何申报(离职后按「工资薪金」还是「劳务报酬」代扣代缴)? ❓ 待明确:离职后被确认为坏账的订单,其已计提未发放部分是否也适用 §5.4「确认后不再发放」的规则?建议适用。
5.7 风控
Section titled “5.7 风控”- 禁止虚构订单、拆分订单套取高档位提成、压单跨期调节提成
- 禁止将公司自然流量客户挂靠至个人名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