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理商(折扣制)
代理商(折扣制)
Section titled “代理商(折扣制)”6.1 定位与准入
Section titled “6.1 定位与准入”- 商务合作关系,自负盈亏;公司让渡毛利以换取区域与行业覆盖
- 采用折扣制度,按产品标准定价给予代理商折扣 〔原〕
- 准入:与公司签订正式代理合同,开通代理商系统权限 〔原〕
📌 假设:准入还需补充营业执照、一般纳税人资格、无关联关系声明等要素,具体清单待补。
6.2 归属认定
Section titled “6.2 归属认定”- 采用报备制,且须在授权区域 / 授权行业范围内报备,保护期 180 个自然日(与内部营销人员统一,见 attribution.md §3.2)〔决策 D-20〕
- 撞单处理与仲裁规则见 attribution.md §3.3
6.3 激励计算:折扣与等级体系
Section titled “6.3 激励计算:折扣与等级体系”⚠️ 本节按决策 D-13 整体重写:原「代理商收入 = 租户实付金额 −(标准价 × 折扣率)」的单笔订单结算公式已被推翻,改为按累计营业收入分档计算,并新增产品线权重、最低限价、退款冲回等机制。详见 decisions.md D-13。
关键定义〔决策 D-13〕
| 概念 | 定义 |
|---|---|
| 标准价 | 成交时点的 SaaS 平台官网含税定价(即客户在我方官网下单时看到的价格) |
| 实付金额 | 用户实际支付到账的金额(扣除优惠券、促销折让等) |
| 增值税金 | 按税法规定从实付金额中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|
| 营业收入 | 营业收入 = 实付金额 − 增值税金(即与代理商结算的金额基准) |
| 产品线权重 | 不同产品线对档级累计金额贡献的换算系数;不同产品线权重不同,营收单独统计〔决策 D-13、D-25〕 |
| 取值范围:0 / 100% / 150%,由运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(D-25) |
等级划分标准〔决策 D-13〕
- 等级只按「累计营业收入 × 产品线权重」计算,以订单为准达标即生效,且只升不降
- 累计口径:累计历史有效订单的(营业收入 × 产品线权重)之和,不设考核周期、不跨周期清零
- 不同产品线营收单独统计,对应不同的折扣率档位
- 所有代理商交易必须在 SaaS 平台官网下单并实际回款方可计入累计,线下交易、私下签约不计入
- 评估维度:仅考核累计营业收入与产品线权重,不纳入回款率、活跃度、合规记录等
结算折扣(已推翻原单笔公式)〔决策 D-13〕
- ⚠️ 取消原单笔公式:「代理商收入 = 实付金额 −(标准价 × 折扣率)」不再适用
- 新规则:结算折扣不按单笔订单计算,按累计营业收入金额分档计算,不同产品线折扣率差异化
- 等级越高,累计营业收入门槛越高,对应档位的折扣率越低,代理商毛利空间越大
| 等级 | 累计营业收入门槛(已按产品线加权) | 折扣率档位 | 授权范围 | 支持资源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A(战略) | 待填充(按各产品线加权后求和) | 待填充 | 全国 / 全行业 | 专属渠道经理 + 联合市场基金 + 独立子站点(见本节 §6.4) |
| B(核心) | 待填充 | 待填充 | 多区域 / 单行业 | 渠道经理 + 培训 |
| C(标准) | 待填充 | 待填充 | 单区域 | 标准支持 |
| D(入门) | 0(初始等级) | 待填充 | 单区域 / 试用 | 线上自助 |
❓ 待明确:档位数量(建议 3–4 档)、各档累计加权营收门槛与对应折扣率数值——需结合毛利测算后填充(见 decisions.md #3)。 ❓ 待明确:各产品线权重的具体数值——按毛利率、市场战略地位、获客难度等维度设定(见 decisions.md #31)。 ❓ 待明确:触发升级的那一笔达标订单本身按原等级还是新等级结算?建议按新等级。 ❓ 待明确:折扣率档位是按累计加权营收直接命中档位,还是按累计对应订单金额金额档位适用?因产品线权重可能 < 1,建议前者(以加权营收作为档位判定依据)。
最低限价约束〔决策 D-13〕
- 代理商对外售价不得低于 SaaS 运营平台设定的最低限价,由平台自动校验 〔自动〕
- 低于最低限价的订单系统拒绝成交,不计入累计营业收入,代理商不获得结算
新签与续费同率〔决策 D-29〕
- 代理商折扣率不区分新签与续费:新签订单与续费订单适用相同的折扣率档位
- 本条与内部提成 D-9 保持一致——两套激励对首购 / 续费均不区分,统一费率
退款冲回〔决策 D-13〕
- 退款订单的营业收入从累计总营收中扣减 〔自动〕
- 对应的代理商收入同步扣减(从下期结算款中抵扣)〔自动〕
- 退款导致累计加权营收跌破当前等级门槛的:等级不下降(因只升不降规则)
❓ 待明确:原累计营收门槛的最低档是 0(初始 D 级),按「只升不降」规则,退款后等级理论上不可能下降——是否会出现已退款订单虚增历史营收的合规问题?建议定期清理历史退款以校正累计基数。 ❓ 待明确:实付金额是否扣除优惠券、促销折让、退款?多产品组合订单如何按产品线分别适用折扣?(部分已由本节新规则回答)
6.4 结算与发票
Section titled “6.4 结算与发票”⚠️ 本节按决策 D-14 整体重写:原文「每月初结算上月收入」与单一结算流程已被推翻,改为按代理商等级(A 级 / A 级以下)拆分为两种交易与结算模式。详见 decisions.md D-14。
两种交易与结算模式〔决策 D-14〕
| 模式 | 适用等级 | 交易路径 | 收款主体 | 结算方向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独立子站模式 | A 级 | 我方协助代理商建设独立 SaaS 子站点,代理商以自己名义签约客户并收款 | 代理商 | 代理商按约定的结算比例向我方支付 |
| 标准平台模式 | A 级以下(B / C / D 级) | 在我方 SaaS 平台官网下单,我方直接收款 | 我方 | 我方按约定的结算比例支付给代理商 |
独立子站模式(仅 A 级)〔决策 D-14〕
- 我方协助代理商建设独立品牌的 SaaS 子站点(域名、品牌、视觉可定制)
- 代理商以自己名义与终端客户签订服务合同、自己收款
- 客户款项到账后,代理商按代理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比例向我方支付
- 子站点的建设投入、运维成本、品牌责任归代理商,我方收取平台授权费 + 结算款
- 财务关系:代理商与我方是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的 B2B 结算,开票主体为代理商
标准平台模式(A 级以下)〔决策 D-14〕
- 客户在我方 SaaS 平台官网直接下单并支付,所有款项归我方
- 我方按代理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比例计算代理商应得收入
- 结算依据 = 营业收入(见本节 §6.3 定义)× 结算比例
- 财务关系:我方与终端客户是合同主体,与代理商是 B2B 结算,代理商开票
推荐积分扣抵〔决策 D-28〕
- 代理商名下租户产生的推荐积分(即被推荐企业积分,见 role_referrer.md §7.3),按换算比例(100 积分 = 1 元)× 90% 折算为金额,从该代理商当期结算金额中扣抵 〔自动〕
- 例:代理商名下租户获得 120,000 企业积分 → 120,000 ÷ 100 × 90% = 1,080 元,从当期结算款中扣抵
- 目的:防止代理商渠道(折扣)与推荐官渠道(积分)对同一租户形成双重激励——租户已享受代理商折扣价,若再获得推荐积分,其积分价值的大部分从代理商结算中扣回
- 扣抵方向:
- 标准平台模式(A 级以下):从我方应支付给代理商的结算款中扣减 〔自动〕
- 独立子站模式(A 级):从代理商应向我方支付的结算款中相应调增(等额体现)〔自动〕
- 扣抵时点:推荐积分实际发放的当期结算周期;若当期结算款不足以全额扣抵,余额顺延至后续结算周期继续扣抵 〔自动〕
结算前置条件与争议处理〔决策 D-14〕
- 结算前置条件清单(回款确认、发票核验、合同有效、无违规等)
- 争议处理流程与时效
- 净额付差 vs 全额收付的票据流选择
- 税率与发票类型
- 对账异议期
以上所有结算细节全部在代理合同中明确,不在本总纲中重复定义。本总纲仅约束规则框架,代理合同负责落地实施。
❓ 待明确:是否需要提供标准合同模板(覆盖上述结算前置条件、争议处理、净额/全额模式、发票类型)作为销售工具?建议法务 + 渠道负责人牵头起草 v1.0 模板。 ❓ 待明确:独立子站模式下,若代理商未按约定结算比例向我方付款,子站点是否自动暂停服务?暂停的触发条件、恢复条件、争议处理路径需在合同中明确。
6.5 角色转换与退出
Section titled “6.5 角色转换与退出”⚠️ 本节按决策 D-15 整体重写:原「连续 12 个月无单自动转换为外部推荐官」规则保留,但补充了「合同终止、历史订单收归公司、重新申请按等级下调一级、被动清退回最低等级」四条新规则。详见 decisions.md D-15。
12 个月无单自动转换(保留原规则)
- 连续 12 个自然月未产生订单,系统自动将其角色转换为外部推荐官 〔原〕〔自动〕
- 起算点:自最近一笔有效订单生效之日起计算
自动转换后的合同与收益处理〔决策 D-15〕
- 代理合同同步终止(不是中止)——已盖章合同随转换生效而失效 〔自动〕
- 原负责客户进入公海池〔决策 D-22〕:转换 / 退出 / 清退生效时,其名下全部原负责客户进入公司公海池待分配,由销售负责人按 attribution.md §3.1 分配到人
- 历史订单尾随收益收归公司〔决策 D-15、D-22〕:
- 转换后,存量客户的续费、增购收益不再按新角色规则计算(覆盖 lifecycle.md §4.7 情形二的通用框架)
- 该代理商名下所有客户的后续收益一律归公司,直至客户被重新分配
- 依据:合同已终止,原合作基础不存在,存量客户不再属于该代理商
- ⚠️ 本条与 lifecycle.md §4.7 情形二「按新角色规则计算」不一致:lifecycle.md §4.7 是通用框架(适用于多数场景),本节 §6.5 是特殊规则(适用于代理商角色转换这一具体场景);当二者冲突时,以本节 §6.5 为准
重新申请成为代理商〔决策 D-15〕
- 转换为外部推荐官后,满足代理商准入条件的可申请重新成为代理商
- 重新签订代理合同(不是恢复原合同)〔自动〕
- 等级按原等级下调一级重新计算 〔自动〕:
- 例:原 A 级代理商转换后重新申请,按 B 级开始重新累计
- 例:原 C 级代理商转换后重新申请,按 D 级开始重新累计
- D 级代理商转换后重新申请,仍按 D 级起步
- 重新累计的口径:自新合同生效之日起,累计营业收入 × 产品线权重重新计算(不清算历史)
被动清退〔决策 D-15〕
- 被动清退(违约、虚假报备、商业贿赂、套利刷单等)的代理商,代理合同即时终止
- 历史订单尾随收益收归公司(同上条规则)
- 重新申请成为代理商:可申请但从最低等级(D 级)开始重新计算,无原等级下调一级的优待——体现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性
主动退出
- 主动退出(提前书面申请)的代理商,结清在途激励后合同正常终止
- 原负责客户进入公海池待分配〔决策 D-22〕,历史订单尾随收益归公司,直至客户被重新分配
- 退出后可重新申请成为代理商,同样按原等级下调一级重新计算(不享受被动清退之外的额外惩罚)
❓ 待明确:自动角色转换与被动清退在「历史订单收归公司」这一点上一致,但「重新申请」的起点不同——是否会让主动退出者觉得不公平?建议明确主动退出与被动清退的等级重置规则完全一致,避免规则套利。
6.6 义务与考核
Section titled “6.6 义务与考核”- 义务建议:遵守价格体系、品牌使用规范、售后服务承诺、客户信息报备、反商业贿赂承诺
- 考核建议:年度销售额、回款率、新增客户数、客户续费率、合规违规次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