营销管理制度
营销管理制度
Section titled “营销管理制度”文档性质:公司管理制度。本制度代替原《附件:营销管理办法》(
sales.md),原办法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停止执行。 适用范围:公司内部营销人员(下称「商务经理」),即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、纳入销售编制的人员。 上位依据:分层营销策略 及其分册 role_internal.md(§5 内部营销人员)、settlement.md(§8 结算、§9 合规)、attribution.md(§3 归属);决策 D-1、D-2、D-3、D-4、D-5、D-9、D-10、D-19、D-20、D-22、D-23、D-25、D-26、D-30、D-31、D-32、D-33、D-34、D-35、D-36。 ✅ 更新(2026-09-06):六项拍板已落地——① #41 计提基数改为营业收入(决策 D-31,阻断项关闭);② 恢复预支计提(决策 D-32);③ 坏账补发规则修订(决策 D-33,离职不补 / 在职超 2 年不补);④ 恢复 SaaS 服务 2%(决策 D-34,推荐官积分 + 商务经理提成并存,关闭 #68);⑤ 按量付费收入归入 2% 档(决策 D-35,废止「暂不计提」排除条款,关闭 #66);⑥ 内部提成发放节奏与计税通道由员工自选(决策 D-36:逐期随工资或年终一次性发;年终发可随薪资并入综合所得或以年终奖形式单独计税,仅在职员工)。 ⚠️ 生效前置条件:本制度仍含 4 项未决事项(#42、#28、#65、#67,无阻断级),集中列于文末「待决策事项清单」。
📌 与策略文档的分工:本制度规定内部营销人员的管理规则与可执行条款;代理商适用《代理合同》,外部推荐官适用《推荐官协议》。凡本制度已规定的,以本制度为准;本制度未涉及的,以 role_internal.md 的规则为准。
第一章 总则
Section titled “第一章 总则”第一条 目的
Section titled “第一条 目的”为扩展营销渠道、提升营销业绩、提高营销质量、减少营销风险,规范商务经理的提成计提与发放、客户归属与报备、退出与风控管理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
Section titled “第二条 适用范围”-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、纳入销售编制的内部营销人员(商务经理);
- 代理商、外部推荐官分别适用《代理合同》与《推荐官协议》,不适用本制度;
- 商务经理在同一笔订单上只能以内部营销人员身份参与,不得同时以代理商或外部推荐官身份获取激励〔决策 D-23〕。
❓ 待明确(#65):原办法规定「公司及关联公司所有股东和内部员工均可成为商务经理」。股东若不具备员工身份,其法律关系并非劳动关系,提成的发放渠道、个税代扣代缴方式(工资薪金 vs 劳务报酬)均不相同,且存在关联交易与利益输送的合规风险。
建议:股东须以员工身份(签订劳动合同、纳入销售编制)方可适用本制度;不具备员工身份的股东参与营销的,另行制定规则或适用代理商 / 推荐官渠道。本制度暂按「商务经理须为公司在册员工」拟定。
第三条 名词定义
Section titled “第三条 名词定义”| 用语 | 含义 |
|---|---|
| 商务经理 | 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内部营销人员,负责客户开发、商机跟进、合同签订、回款催收与客户维护 |
| 订单金额 | 合同 / 订单载明的成交金额(含税);用作回款门槛比例(30%)的分母,非计提基数〔决策 D-1、D-10〕 |
| 回款金额 | 公司账户实际到账金额,可分期;用作发放门槛判定的分子 |
| 营业收入 | 营业收入 = 实付金额 − 增值税金,是内部提成计提与发放的基数〔决策 D-13、D-31〕,也是与代理商结算的基准 |
| 计提 | 在系统中确认并登记应付提成的金额与时点(订单生效时,按营业收入 × 提成率) |
| 发放 | 公司向商务经理实际支付提成(回款到账次月,按回款对应的营业收入 × 提成率) |
| 保护期 | 客户归属的排他保护期限,180 个自然日,自报备审核通过之日起算〔决策 D-20〕 |
| 公海池 | 无归属或归属已释放的客户集合,由销售负责人分配到人〔决策 D-19〕 |
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
Section titled “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”第四条 商务经理职责
Section titled “第四条 商务经理职责”- 确定营销区域 / 客户的初始意向,接受公司的业务培训与指导;
- 负责营销过程中的新客户开发、商机获取、商务洽谈、合同签订、客户关系维护、实施进度跟踪、服务质量收集回馈、款项催要;
- SaaS 平台对接职责:负责需求对接、开通辅助、系统实施、售后工单处理、续费提醒等全过程服务,并协助客户与公司内部技术、财务等岗位对接、解决客户问题。
第五条 公司支持
Section titled “第五条 公司支持”- 公司在营销过程中提供售前方案、产品演示、商务询价、合同签订、项目实施等技术与商务支持,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;
- 由商务经理负责的客户,统一由该商务经理进行客户关系维护;公司接收到客户采购需求时,统一转交该商务经理跟进处理。
第三章 业务类型与提成比例
Section titled “第三章 业务类型与提成比例”第六条 提成比例表
Section titled “第六条 提成比例表”成交价在正常市场价格区间内的,按下表比例计提。同一业务类型下,首购、续费、扩容、增购适用同一提成率,不因新购 / 增购而差异化〔决策 D-9〕:
| 序 | 业务类型 | 提成比例 | 说明 |
|---|---|---|---|
| 1 | 软件产品 | 20% | 成熟产品(含 SaaS 应用),由投标、引荐、线下拓客等形式产生的项目(非年付或 SaaS 官网定价 4 倍及以上),定制部分小于 40% |
| 2 | 软件开发 | 15% | 定制开发,或基于现有产品的项目、开发定制部分占比超 40% |
| 3 | SaaS 应用 | 5% | 商务经理主动开发的客户 SaaS 应用,定制应用小于 40% |
| 4 | SaaS 服务 | 2% | ① 由外部推荐官、公司投流等带来的用户注册,分配至商务经理名下负责对接、服务、实施的〔决策 D-34〕;② SaaS 应用配套的按量付费收入(短信、存储空间、AI 调用等)〔决策 D-35〕 |
| 5 | 技术服务 | 15% | BIM 建模、影视动画等以人工为主的业务 |
| 6 | 工程安装 | 10% | 硬件、展厅、广告等以采购为主的项目 |
| 7 | 采购销售 | 10% | 以电脑、笔记本等为主的设备销售,提成基准为营收毛利 |
| 8 | 其他 | — | 一事一议 |
✅ 并存规则已定稿(决策 D-34):第 4 类「SaaS 服务 2%」恢复适用。适用场景为「外部推荐官带来的用户注册,分配至商务经理名下服务」。
为何不与「提成与积分叠加」冲突:推荐官为外部人员、商务经理为内部人员,二者身份不同、互不重叠,且由 role_internal.md §5.2 / lifecycle.md §4.6 的 D-27(员工营销人员 / 推荐官二选一)、D-23(身份互斥)约束,理论上不存在同一主体套取双重激励。推荐官获积分(给外部人)、商务经理计提成(给内部员工),收受主体不同、成本结构不同(非现金积分 vs 现金提成),不构成实质双重激励。
⚠️ D-23 ① 已由 D-34 修正:原「同一笔订单只能产生一种激励」的以订单为单位表述,改为以同一主体为约束单位——同一主体仍不得叠加,但不同角色分属不同主体、基于不同贡献(推荐归因 vs 服务承接)对同一订单各自获取激励是允许的。
第七条 超出 / 低于市场价的处理
Section titled “第七条 超出 / 低于市场价的处理”- 超出市场价成交的,超出市场价上限部分按 70% 计提;
- 低于市场价成交的:
- 事前经公司批准的,按正常提成比例计提;
- 未经批准的,少于市场价下限的部分,从应得提成中扣除。
第八条 不计提情形
Section titled “第八条 不计提情形”- 归属至代理商名下的订单,无提成——即使有我方商务经理参与配合〔决策 D-2 无混合模式:一笔订单只归属一个渠道角色,代理商订单只按折扣让利,不再叠加内部提成〕;
- 触发风险控制冻结的订单,在冻结解除前不予计提。
✅ 按量付费收入计提规则已定稿(决策 D-35):SaaS 应用配套的按量付费收入(短信、存储空间、AI 调用等)不再排除,计入提成计提,且归入 2% 档(见第六条第 4 类 SaaS 服务)。据此废止原办法「按量付费暂不计提」的排除条款,并与 D-25「每次消费 = 全部营业收入、无例外」的口径保持一致〔决策 D-35 关闭 #66〕。
第四章 提成基数与计提
Section titled “第四章 提成基数与计提”第九条 计提基数〔决策 D-31〕
Section titled “第九条 计提基数〔决策 D-31〕”内部提成的计提基数与发放基数均采用营业收入(营业收入 = 实付金额 − 增值税金,定义与代理商一致,见 role_agent.md §6.3)。
- 营业收入口径(已定稿):以营业收入为计提基数(含税订单金额中的增值税金部分不计提);
- 原策略口径「订单金额(含税)计提」已作废——经拍板与代理商营业收入口径、D-25「每次消费 = 全部营业收入」统一;
- 「每次消费 = 全部营业收入」用于判定哪类消费计入(按量计费超额、实施服务费、硬件、增值服务等一律计入,无例外),实际计提金额按该消费对应的营业收入 × 提成率计算。
⚠️ 变更影响提示:改用营业收入(不含税)口径后,同一订单的计提基数较原「订单金额(含税)」口径有所下降(按 6% 或 13% 税率,提成相差约 5.7%–11.5%)。该变更经决策 D-31 确认,属薪酬制度口径调整,须按第二十八条履行公示告知程序。
第十条 双口径:计提与发放〔决策 D-1、D-31〕
Section titled “第十条 双口径:计提与发放〔决策 D-1、D-31〕”| 环节 | 计算基数 | 计算公式 | 时点 | 财务含义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计提 | 营业收入(= 实付金额 − 增值税金) | 营业收入 × 提成率 | 订单生效时 | 计入公司成本,形成应付提成负债 |
| 发放 | 回款对应的营业收入 | 当期回款对应的营业收入 × 提成率 | 回款到账的次月 | 冲减应付款,产生现金流出 |
- 计提解决「该记多少成本」,发放解决「什么时候付钱」;订单全额回款后,两者累计金额相等;
- 分期回款订单:计提在订单生效时一次性完成;发放按各期实际回款分次进行,每期回款到账次月发放该期对应提成;
- 未回款部分只计提不发放;长期未回款部分按第十四条坏账规则处理;
- 计提与发放的差额(已计提未发放部分)作为应付提成挂账,在报表中单独列示。
第十一条 提成率规则〔决策 D-9、D-25〕
Section titled “第十一条 提成率规则〔决策 D-9、D-25〕”- 不设金额档位:不按订单金额分档、不采用累进费率,同一提成率适用于该订单全额;
- 不区分新购与增购:首购、续费、扩容、增购适用同一提成率;
- 按业务类型 / 产品 / 周期 / 角色配置不同提成率是允许的——这与「按订单金额分档累进」是两回事,本制度只取消后者;
- 产品线权重不适用于内部提成:权重(0 / 100% / 150%)仅用于计算代理商档级累计金额,不影响内部提成的计提与发放〔决策 D-25〕。
❓ 待明确:产品线权重是否同样影响提成率的取值(如权重 150% 的产品线适用更高提成率)?当前按「不影响」理解。
第十二条 提成率的调整与生效〔决策 D-25〕
Section titled “第十二条 提成率的调整与生效〔决策 D-25〕”- 提成率的调整由公司总经理审批;
- 采用**「版本 + 生效日期」的拉链设计**:每次调整生成新的费率版本,记录版本号、生效日期、适用范围与审批人;
- 历史订单按成交时点的费率版本计算,不因后续调价而追溯调整;
- 系统须支持按版本号回溯查询,并保留全部历史版本供审计。
📌 管理提示:提成率调整不溯及既往是保护商务经理预期的关键。但「订单生效时点」与「回款时点」跨版本时,按订单生效时点的费率版本执行——须在系统中明确实现,避免发放时产生争议。
第五章 提成发放
Section titled “第五章 提成发放”第十三条 发放门槛、发放节奏、计税通道与预支计提〔决策 D-10、D-32、D-36〕
Section titled “第十三条 发放门槛、发放节奏、计税通道与预支计提〔决策 D-10、D-32、D-36〕”- 最低回款比例门槛 30%:订单的累计回款金额达到订单金额的 30% 后,方可开始发放提成;未达门槛前只计提不发放;
- 示例:订单金额 ¥100,000、提成率 5%,累计回款 ¥30,000 时触发发放,该期可发 ¥30,000 × 5% = ¥1,500;
- 发放节奏(员工自选)〔决策 D-36〕:商务经理可自行选择发放节奏,并可切换:
- 模式 A 逐期发放:回款到账次月随工资发放该期对应提成(默认);
- 模式 B 累积至年终一次性发放:当年已达发放资格的多期提成累积,至年终一次性发放;
- 计税通道(员工自选)〔决策 D-36〕:对实际发放的提成,员工可结合其全年收入选择计税方式:
- 随薪资发放:并入当年综合所得,按累计预扣法代扣代缴;
- 以年终奖的形式发: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(奖金 ÷12 定月度税率档,不与综合所得合并,财税〔2018〕164 号延续),适用于模式 B 的年终一次性发放;
- 员工可根据综合所得是否已处高税率档自主权衡;全年一次性奖金每人每个纳税年度仅能使用一次;
- 结算资格不变〔决策 D-36〕:上述节奏与计税通道的灵活安排不改变结算资格——30% 门槛、离职 90 天窗口、坏账 2 年窗口等仍按各期回款到账时点判定;
- 仅适用在职员工:离职员工的提成按第十八条离职规则于回款到账后发放,不适用年终一次性发放;
- 发放渠道:随工资发放,或按公司薪酬制度规定的其他方式。
预支计提(保留)〔决策 D-32〕
- 合同签订完成后,若客户资信优良,由商务经理申请、总经理书面同意后,可预支计提;
- 预支比例不超过预计总提成的 30%;
- 与「最低回款比例门槛 30%」的衔接:预支属特殊情形的提前发放,须以总经理批准为前提;正常发放仍以累计回款达订单金额 30% 为门槛;
- 若后续累计应发低于已预支金额,按第十五条冲回规则扣回多发放部分。
📌 管理提示:预支机制保留意味着「未回款先付激励」的现金流敞口依然存在。总经理批准是唯一的闸门,建议在审批时重点关注:客户资信评估是否真实、预支比例是否触碰 30% 上限、以及该订单的预计回款节奏是否与预支安排匹配。大额长周期订单(软件开发 15%、工程安装 10%)尤其要审慎——预支若长期未冲抵,等于公司垫资给销售。
第十四条 坏账处理〔决策 D-10、D-33〕
Section titled “第十四条 坏账处理〔决策 D-10、D-33〕”| 环节 | 规则 |
|---|---|
| 清理时点 | 每个财年结束后统一清理,不逐笔处理、不设坏账准备金 |
| 确认标准 | 按合同约定时点超过18个月的应收部分,经财务确认后按坏账处理 |
| 账务处理 | 应收账款与应付提成同步调整(应收冲销、应付提成冲回) |
| 后续回款(离职员工) | 确认为坏账后不再补发,后续回款亦不发放 |
| 后续回款(在职员工) | 确认为坏账后,回款在 2 年内到账的仍可补发;超过 2 年回款的不再补发 |
- ⚠️ 补发规则经修订(决策 D-33):离职员工确认为坏账的订单不再补发;在职员工确认为坏账的订单,回款在确认后 2 年内到账的仍可补发,超过 2 年回款的不再补发——不再对在职员工无条件停止补发;
- 已发放部分是否追偿,按公司制度执行。
❓ 待明确(#28):坏账确认的审批权限与财务口径——由谁确认、依据什么标准、是否需分级审批。
第十五条 退款的冲回
Section titled “第十五条 退款的冲回”已兑付的提成按退款比例追回,从下期发放中抵扣,不足部分从后续提成中顺延扣回;已计提未发放部分直接冲减应付提成,不产生现金流出。
第六章 费用与税务
Section titled “第六章 费用与税务”第十六条 包干制
Section titled “第十六条 包干制”营销提成采用包干制,包含商务经理从事营销活动的所有费用,包括但不限于因营销活动产生的差旅费、招待费、保险费等。
第十七条 费用冲抵
Section titled “第十七条 费用冲抵”商务经理在营销过程中产生的真实、合理费用,可凭发票到公司入账,冲抵提成发放;费用不足以冲抵的,以工资或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形式发放。
第十八条 税务
Section titled “第十八条 税务”- 内部提成并入工资薪金,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,个税在实际发放时扣缴;
- 费用报销须取得合规发票,满足合同、发票、付款三流一致的要求。
❓ 待明确(#42):商务经理离职后的提成发放渠道如何切换(原随工资发放,离职后无工资通道,是否改为银行转账单发)?个税按「工资薪金」还是「劳务报酬」申报?
第七章 客户归属与报备
Section titled “第七章 客户归属与报备”第十九条 报备制
Section titled “第十九条 报备制”- 客户 / 项目采用报备制,在营销管理应用中提交报备,审核通过后取得客户归属;
- 报备审核时效:自提交之日起 1–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〔决策 D-3〕;
- 报备查重允许模糊匹配:系统按客户主体名称做相似度比对并提示疑似重复,由审核人人工判定〔决策 D-4〕;
- 保护期 180 个自然日:自报备审核通过之日起算,到期未推进则释放至公海池〔决策 D-20〕。
第二十条 保护期延期
Section titled “第二十条 保护期延期”保护期可申请延期,不限定单次时长上限、不限定累计次数,由审批人逐案判断;审批人须在申请单中记录延期理由与预期成交时点〔决策 D-5、D-20〕。
第二十一条 撞单处理
Section titled “第二十一条 撞单处理”- 报备冲突时按优先级判定归属:已成交 > 已签约 > 已报价 > 已报备 > 首触达;
- 申诉时效 5 个工作日(自系统发出撞单通知之日起算,逾期视为放弃归属主张);销售负责人裁决时限 5 个工作日(逾期未裁决自动升级至上一级负责人)〔决策 D-21〕。
- 报备冲突时,报备各方本着共赢的原则,可由公司裁定的商务经理牵头跟进,收益由其自主分配,公司不作要求。
⚠️ 本条废除了原办法的「报备冲突时可由公司协调共同跟进」。决策 D-2 明确「不存在混合模式」——一笔订单只归属一个渠道角色、只产生一种激励,不做业绩双记与激励拆分。
📌 管理提示:取消「共同跟进」能减少业绩归属纠纷,但也会削弱协作意愿。建议通过团队协作奖金或项目配合度考核来补位,而不是恢复双记。
第二十二条 客户释放与划转
Section titled “第二十二条 客户释放与划转”- 保护期届满未成交的客户,自动释放至公海池;
- 公海池客户由销售负责人分配到人,个人不得自行认领〔决策 D-19〕;
- 商务经理离职、或与公司合作终止的,其名下客户按第二十三条处理。
❓ 待明确(#67):原办法规定「客户在连续 2 个自然年没有采购、或对客户采购需求没有跟进的,公司可预警提醒或将该客户划由其他商务经理负责」。本制度已明确报备保护期为 180 天,但已成交客户的长期维护义务与释放规则(在职期间)策略未作规定。
建议:补一条在职期间的客户活跃度规则——连续 N 个自然月无采购且无有效跟进记录的,公司可预警并划转(N 建议取 12 或 24,由销售负责人确定)。本制度暂按「沿用原办法 2 个自然年 + 预警提醒」保留,待拍板后细化。
第八章 离职与退出
Section titled “第八章 离职与退出”第二十三条 离职后的客户归属〔决策 D-22〕
Section titled “第二十三条 离职后的客户归属〔决策 D-22〕”- 存量客户一律进入公海池:商务经理离职时,其名下全部原负责客户进入公司公海池待分配,不随同转移;
- 客户被分配给新的销售人员后,此后产生的收益由新归属方按正常规则计提;
- 分配前的空窗期收益归公司,不设过渡期、不设结转比例;
- 离职员工转为代理商或推荐官的,只能代理新客户或失效客户,不得就已回流公海池的原客户主张激励。
第二十四条 离职后的提成发放〔决策 D-26、D-30〕
Section titled “第二十四条 离职后的提成发放〔决策 D-26、D-30〕”- 自离职之日起停止计提新增订单的提成;
- 离职不阻断已达成条件的提成发放——发放条件在离职前已达成(已达 30% 回款门槛且回款已到账)的,不受离职结算手续办理进度影响,离职后仍按正常规则继续发放;
- 离职手续(工作交接、离职审计、竞业协议签署等)的完成情况不构成发放的前置条件,不得据此暂缓或扣发;
- 回款 90 天窗口限制〔决策 D-30〕:离职后已达成条件的提成,其对应回款须在离职后 90 个自然日内到账方可发放;超过 90 天才到账的,对应提成不再发放;
- 离职时尚未达成发放条件的部分(未回款、未达 30% 门槛),不再计提,存量部分归公司。
📌 管理提示:本条保障了员工已 earned 的激励不被离职手续拖累,但同时也削弱了公司以未发提成约束交接配合的抓手。若出现拒不配合交接的情形,应通过劳动合同 / 公司制度另行约定处理方式,而非扣发提成。
第九章 风控与违规
Section titled “第九章 风控与违规”第二十五条 禁止行为
Section titled “第二十五条 禁止行为”- 禁止虚构订单、拆分订单套取提成、压单跨期调节提成;
- 禁止将公司自然流量客户挂靠至个人名下;
- 禁止向客户方人员输送利益换取订单(反商业贿赂);
- 禁止在职期间及其近亲属持有代理商股权或隐性权益;
- 禁止同一笔订单同时以多个角色主张激励。
第二十六条 违规处置
Section titled “第二十六条 违规处置”违反第二十五条的,公司有权:
- 追回违规所得的全部激励;
- 取消当笔订单的提成;
- 情节严重的,按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;
- 涉嫌违法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十章 附则
Section titled “第十章 附则”第二十七条 生效与解释
Section titled “第二十七条 生效与解释”-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原《附件:营销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;
- 本制度未尽事宜,按 分层营销策略 及其分册 role_internal.md、settlement.md 的规则执行;
- 在执行过程中,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本制度;
-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管理层。
第二十八条 制度变更的告知
Section titled “第二十八条 制度变更的告知”本制度涉及提成基数、提成比例、发放门槛等直接影响商务经理收入的条款,其修订须提前公示并履行告知程序;修订后的版本仅对生效后新产生的订单适用,不溯及既往(与第十二条费率拉链设计一致)。
附录 A:与原《营销管理办法》的差异对照
Section titled “附录 A:与原《营销管理办法》的差异对照”⚠️ 本表用于制度宣贯——每一条都直接影响商务经理的收入或工作方式,发布时须逐条说明原因。
| 条款 | 原办法 | 本制度 | 变更原因 | 影响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计提基数 | 营业收入(不含税) | 营业收入(= 实付金额 − 增值税金) | 决策 D-1、D-31,双口径改为营业收入 | ⚠️ 与策略原口径「订单金额」相比收入下降,须公示告知 |
| 预支计提 | 可预支 ≤30%(总经理同意) | 保留:可预支 ≤30%(总经理书面同意) | 决策 D-32 | 与策略「计提前置、兑付后置」存在例外,靠总经理审批把控 |
| 发放时点 / 计税 | 次月随工资发 或累积至年终一次性发 | 员工自选节奏与通道:逐期随工资发 或 年终一次性发;年终发可随薪资并入综合所得或以年终奖形式发(单独计税) | 决策 D-1、D-10、D-36 | 恢复并扩展原办法的年终选项;结算资格按各期到账判定不变 |
| 发放门槛 | 无明确门槛 | 累计回款达订单金额 30% 才发放 | 决策 D-10 | 中等 |
| 坏账处理 | 扣回多发放的提成 | 财年统一清理;离职员工确认后不再补发;在职员工超 2 年回款不再补发 | 决策 D-10、D-33 | 中等,在职员工增加 2 年补发窗口 |
| 报备冲突 | 可由公司协调共同跟进 | 不存在混合模式,唯一归属(撞单优先级判定) | 决策 D-2、D-23 | ⚠️ 影响协作方式,需补位机制 |
| 保护期 | 未明确(仅「连续 2 年无采购」划转) | 180 个自然日,可延期(不限次数与时长) | 决策 D-20 | 明确化 |
| 撞单时效 | 未明确 | 申诉 5 个工作日、裁决 5 个工作日 | 决策 D-21 | 新增 |
| 客户划转 | 连续 2 个自然年无采购可划转 | 保留(#67 待细化) | 策略未规定在职释放规则 | 待定 |
| 离职客户 | 未明确 | 一律进公海池,不随角色转移 | 决策 D-22 | ⚠️ 重大,明确化 |
| 离职发放 | 未明确 | 已达成条件照发,回款限离职后 90 天内 | 决策 D-26、D-30 | 新增,双向明确 |
| 按量付费 | 暂不计提 | 计入,归入 2% 档(SaaS 服务) | 决策 D-35,废止原排除条款 | 明确化 |
| 推荐官带来的客户 | 商务经理计提 2% | 保留(推荐官积分 + 商务经理提成并存) | 决策 D-34 | 明确化:外部人积分 / 内部人提成,不同主体不叠加 |
| 股东资格 | 所有股东均可成为商务经理 | 须为公司在册员工(暂定) | 法律关系与税务合规 | #65 待拍板 |
附录 B:待决策事项清单(发布前必须关闭)
Section titled “附录 B:待决策事项清单(发布前必须关闭)”✅ 已关闭:#41(提成计提基数,经决策 D-31 定为营业收入,2026-09-06)、#66(按量付费收入归 2% 档计提,经决策 D-35,2026-09-06)、#68(推荐官归因客户可否由商务经理同时计提成,允许并存,经决策 D-34,2026-09-06)。
| # | 待决策事项 | 影响条款 | 建议决策方 | 优先级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65 | 股东以非员工身份成为商务经理的法律关系与税务处理 | 第二条 | 法务 + HR + 财务 | 高 |
| 67 | 在职商务经理名下客户长期无采购的释放规则(N 个月) | 第二十二条 | 销售负责人 | 中 |
| 42 | 离职后提成发放渠道的切换方式与个税申报口径 | 第十八条、第二十四条 | HR + 财务 | 高 |
| 28 | 坏账确认的审批权限与财务口径 | 第十四条 | 财务 | 中 |
其他待拟定事项(属制度执行细节,由 HR / 财务在发布时补充):
- 第二十八条:制度修订的提前公示天数
- 第十三条:预支计提的审批材料清单与风控要求(客户资信评估标准)
- 第六条:业务类型「市场价区间」的具体数值表(正常价上限 / 下限)
附录 C:与策略文档的对照
Section titled “附录 C:与策略文档的对照”| 本制度条款 | 对应策略规则 | 决策依据 |
|---|---|---|
| 第三条 定义 | index.md 术语表 | — |
| 第九、十条 计提与发放 | role_internal.md §5.3 | D-1、D-31 |
| 第十一、十二条 提成率 | role_internal.md §5.3 | D-9、D-25 |
| 第十三条 发放门槛、节奏、计税通道与预支 | role_internal.md §5.4 | D-10、D-32、D-36 |
| 第十四条 坏账处理 | role_internal.md §5.4、settlement.md §8.4 | D-10、D-33 |
| 第十九至二十二条 归属报备 | attribution.md §3.1–§3.3 | D-2、D-3、D-4、D-5、D-19、D-20、D-21 |
| 第二十三、二十四条 离职退出 | role_internal.md §5.6 | D-22、D-26、D-30 |
| 第十八条 税务 | settlement.md §9.1 | — |
| 第二十五条 风控 | role_internal.md §5.7、settlement.md §9.2、§9.4、§9.5 | D-23 |